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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重案警上訴駁回 官批案情說法違常理

【明報專訊】警方重案組男警2021年因泊車問題與一名男子爭執,男警駕車離開時疑撞到對方右腿,因而被票控「危險駕駛」罪並被裁定罪成,罰款5000元。男警去年向高等法院就定罪上訴,昨被法官潘兆童駁回。潘官指男警的駕駛態度是罔顧事主人身安全。

上訴人為李泳錄(案發時26歲)。控方案情指出,事主2021年5月15日在元朗發現李的私家車阻礙公司貨車出入,兩人互相指罵;事主稱已報警,着李不要離開,但李開車,事主遭其車撞到右腿。

醫療報告未提事主膝傷 官指無影響

李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視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且錯誤地拒絕接納李的證供,把李定罪是不穩妥。原審時辯方曾指出,醫療報告沒提及事主聲稱的右膝傷勢,質疑他沒被車撞到。潘官昨頒下判辭稱,原審裁判官已裁定雖然醫療報告沒提及有關傷勢,不等於事主說法失實;且上訴方的其他投訴都是無關痛癢的瑕疵,不影響事主證供整體可信度。

潘官表示,即使原審裁判官有考慮上訴方現時的論點,也可得出當時所作的定罪裁決。潘官又指出,李對案情的說法完全不合常理,例如李身為警員,卻聲稱單憑看見事主使用電話,就認為對方正在「吹雞」(召集他人到場),會對他不利。潘官稱看不到有因素令定罪不穩妥,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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