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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飯局當晚如醉漢 同袍試圖阻止酒駕憂觸怒

【明報專訊】本案涉及的另一場飯局發生於2022年7月15日,當中涉及4罪,暫委法官勞潔儀昨在裁決指出當晚被告形同醉漢,3名事主及多名警署警長阻撓被告酒後駕駛,同時害怕不慎會觸怒被告。勞官分析指,被告上車後有不少危險駕駛行為,構成危駕罪成,並接納督察蔡文浩的證供,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另外兩名事主的證供無法判斷傷勢是由被告造成,故相關罪名不成立。

辯稱3同袍要求包庇違紀 官拒納

勞官表示,當晚被告在粉嶺稻香海鮮酒家安排晚宴,歡送快將調離沙頭角分區的黃燦熊,約14人出席,包括被告、黃燦熊、X、蔡文浩、賴文顯及9名警署警長。被告辯稱,3名事主想他幫手解決被查違紀的事,不依從後被阻離開,惟勞官拒納其說法,質疑3人不敢在大庭廣眾下說出被查違紀的事,並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離席後步伐不穩,形同醉漢,3名事主及多名警署警長試圖阻撓被告酒駕。

證襲一人 兩人無法證傷勢來源

勞官又稱,被告上車後逆線行駛、倒車時撞到其他車輛,以及未關上車門便發動引擎開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成。3名事主與被告糾纏期間,被告拳打蔡文浩的嘴唇及咬傷其中指,醫療報告證實其兩處傷勢,惟傷勢並非嚴重且被告可能自以為自衛才還手,但使用過分武力,故裁定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至於X和賴文顯均報稱遭被告襲擊,但二人傷勢可能在混亂間造成,無法證明由被告造成,故勞官裁定其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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