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貨車司機3年前在青沙公路超速駕駛,撞倒修路工人後繼續行駛,工人傷重不治。貨車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案件昨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拒納被告因一時大意而犯案,指出沿途有不少標誌提醒司機前方有工程,被告沒有收油減速,在意外發生前沒有響號或扭軚閃避,駕駛態度十分危險,判處被告入獄兩年、停牌5年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張惠森(現61歲)此前有兩次交通定額罰款,包括駕駛時使用手機及超速。法官謝沈智慧表示,被告的罰款紀綠反映其駕駛態度,而被告在案發後再多4項交通定額罰款,其中兩次為不遵守交通標誌,質疑被告悔意。
指有標誌提醒減速
官斥罔顧事主安危
謝官判刑時稱,被告2006年來港生活,自2009年從事貨車司機;辯方求情稱被告因一時大意釀成意外,惟法庭拒納辯方說法。謝官說,案發當晚公路燈火通明,沿路豎立不少標誌提醒司機前方有工程及限速每小時50公里,惟被告以每小時80公里駕駛,直至撞倒事主之前才開始減速,被告沒有響號或扭軚,駕駛態度十分危險,罔顧路面情况及事主安危。謝官考慮案情及被告初犯,加上被告沒有悔意及無減刑因素,判囚兩年及停牌5年,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凌晨,60歲菲律賓裔事主受僱為助理公路保養監督,身穿反光衣、頭戴黃色頭盔,站在一線與二線交界處,靠近二線左側。被告駕駛的車輛以時速63公里沿二線行駛,駛過意外地點時左邊車身撞倒事主,之後未有停下,繼續駛往南灣隧道。事主及後昏倒一線地上,送往仁濟醫院後被證實死亡。
【案件編號:DCCC 1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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