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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租屋津貼罪脫 港大副教授獲頒訟費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嫌詐騙港大租屋津貼逾72萬元,她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不成立。辯方作出訟費申請,案件昨日於區院處理有關申請,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控方須向辯方支付本案的訟費,若雙方未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釐定。

被告李雪菁(54歲)自1992年加入港大法學院成為講師。她被控於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訛稱居於九龍塘又一村單位,用作申請港大租屋津貼,實際上她與父母居於九肚山單位。

法庭早前裁定,港大就「自行租屋津貼」中有關入住規則的詮釋,並非如控方所指須將租住單位作主要居所,且被告可能在疫情期間要照顧家人及在家用膳,才花更多時間逗留或留宿父母居所,此前被告一直與男友同居於租住單位,控方難以依賴短暫空窗期推翻這一情况,故裁定被告脫罪。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另外兩名大律師代表。暫委法官張志偉就訟費頒布判辭,指控方反對的理據是被告在調查階段沒有披露自己因為要照顧家人才在父母居所留宿,若被告作出相關披露,控方或選擇不提告。

惟張官認為,控方說法未能成功說服法庭,並且接納辯方說法,即控方需要承擔他們在衡量案情強弱時「判斷上的失誤」,故批准辯方獲得訟費,包括正審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訟費。

【案件編號:DCCC 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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