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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案 通訊局付港台工會記協75%訟費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頭條新聞》其中一集在2020年被通訊局裁定辱警,港台工會和記協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於2021年獲部分勝訴,之後各方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在去年9月駁回通訊局的上訴,昨就訟費評定事宜頒判辭稱,雖然通訊局被駁回上訴,但接納局方的抗辯符合公眾利益,決定行使酌情權減省訟費,下令局方向工會和記協支付原審和上訴的75%訟費。

上訴庭昨頒布的判辭提及,港台工會和記協一方認為,他們應在通訊局被駁回上訴的案件獲全數訟費,並應在他們勝訴一案及本案原審階段分別獲90%訟費;通訊局則認為,他們有責任在案中提出抗辯,讓法庭處理局方法定職能相關議題,認為局方應就兩案和本案原審階段分別支付一半訟費。

官:局方抗辯符公眾利益

可獲酌情減省訟費

上訴庭接納局方提出的抗辯符合公眾利益,並指案中部分議題新穎,亦對局方如何履行監管電視行業職能有長遠影響。上訴庭表示,雖然法庭駁回局方上訴,但本案「情况特殊」,決定行使酌情權,減省港台工會和記協有權獲得的訟費,下令局方向工會和記協支付原審和上訴階段各75%訟費。

翻查資料,涉事《頭條新聞》節目諷刺警方取消巡邏制度和囤積口罩,上訴庭裁定通訊局沒處理市民關注警方調整巡邏的新聞是否事實,亦沒考慮港台兩度邀約警方受訪,認為局方決定不合理,駁回通訊局的上訴。

通訊局早前申請上訴許可,要求終院釐清如何評估局方遵守核實責任(duty of verification)等,惟上訴庭拒絕批出。通訊局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早前發傳票稱局方無合理理據,要求在4月14日或之前存檔書面陳辭,解釋為何終院上訴委員會不應拒絕局方申請。

【案件編號:CACV579、5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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