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中「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及兩男一女,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或無罪釋放。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兩男一女改認暴動,陳虹秀經重審被判暴動罪成,昨在區院判刑。法官認為4名被告罪責不低,惟考慮各人經歷漫長司法程序後由無罪變為罪成,加上各人背景,酌情減刑,判陳監禁3年9個月,其餘3人監禁2年5個月。
明報記者
4名被告依次為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均是初犯,被控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原涉8被告 律政司上訴前4人離港
暫委法官鍾明新昨日判刑表示,案件原涉8名被告,2020年原審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暴動罪表證不成立,另外7人暴動罪脫。當中4人在原審法官簽署律政司「案件呈述」文件前已離港,故該4人的上訴程序並沒展開;本案4名被告經歷上訴程序後被撤銷原審裁決,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改認暴動罪,陳虹秀經重審被判罪成。
官:逾500人集結癱交通 案情嚴重
鍾官表示,涉案暴動歷時兩小時,集結人數不少於500,暴動者拆除修頓球場的觀眾看台,將看台及雜物築成路障焚燒,需消防員拖轆滅火,否則事態可能失控。鍾官續稱,暴動者亦用雷射筆、汽油彈,以及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涉案暴動造成交通癱瘓、設施被損壞等,案情非常嚴重;雖然無證據指4名被告在暴動有領導角色,但他們的罪責要視乎暴動整體而決定。
眾人攜面具手套 陳持咪「撐腰」
鍾官續指,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時管有面具及手套等,屬於可用在暴動場合的裝備,陳虹秀則持咪向警方叫喊不應大追捕、大追殺等,拖延警方行動,「為示威者撐腰」。法庭認為4人罪責不低及相若,高於一般只穿黑衣、藉身處現場鼓勵暴動的人,故將暴動罪量刑起點定於5年。
「司法程序漫長 無延誤檢控」
對於陳虹秀原審獲判表證不成立後、控方花一年才交上訴陳述書,鍾官認為案件複雜,涉及多名被告離港,即使已經事隔5年,控方並沒不合理延誤檢控。不過,鍾官判刑時引述辯方部分求情內容(見表),認同4名被告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中飽受壓力,由無罪變成有罪並須坐監,給予各人10個月刑期扣減。陳虹秀另因多年社工貢獻、將被吊銷社工牌照,以及辯方在重審時不爭議大部分控方案情,再獲減刑5個月。
至於同案3名被告,由於他們原審時不認罪,重審前才改為認罪,法庭酌情給予3人30%認罪扣減,並考慮3人案發時年輕等背景,再減刑3個月。鍾官另指,辯方提出被告參與暴動的時間較短、程度較低而冀進一步減刑,惟以上只是不加刑因素,並非減刑理由。最終陳虹秀被判囚3年9個月,另外3人被判囚2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