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日前(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囚1年。在案件候判期間,有兩名旁聽者聲稱在法院大樓內遭一名司法機構保安員拍攝,現場一度鼓譟。司法機構昨回覆本報查詢,稱已就事件作內部調查,包括檢視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結果顯示有關指稱不符事實。
司法機構又稱,有關人士報警後,在場警務人員亦已即場調查,調查結果確認保安人員沒有拍攝照片。司法機構補充,立法會最近通過《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以及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將未經授權而在法院內的記錄、發布和廣播行為定為刑事罪行,並已於上月28日生效,一經定罪,干犯前例的第26條和27條最高可判囚5年及罰款10萬元,後者可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又表示若發現任何人涉嫌干犯有關罪行,必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