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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行蹤案王詩雅上訴 官關注林卓廷披露受查人判決

【明報專訊】「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於2022年向衛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行蹤,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成立,判罰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昨日在高院審理。上訴方主要爭議衛生署人員查詢行蹤時,沒有表明法定身分,違反條文要求;法官另關注終院就林卓廷披露廉署受查者身分案的判決,指該案與本案同涉及條文詮釋的方式,法庭待雙方補充陳辭再裁決。

爭議衛署人員查問未表露身分

上訴人王詩雅昨日沒有到庭,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潘熙指出,《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D章)訂明相關人等須向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惟案發時3名衛生署人員,即時任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及兩名護士,3人與上訴人在電話交談時沒有表明獲授權的身分,違反條文要求。

暫委法官李俊文質疑,如果相關人員僅沒有說一句「我係獲授權人員」,便致使提供虛假資料的人毋須負上責任,妨礙控制疾病傳播,反而有違立法原意。潘熙回應,要求來電者查詢個人資料之前表明身分,是為保障受查人的私隱與緘默權,故上訴方對於條文詮釋是兼顧私隱與刑責;律政司一方稱不應狹義地解讀條文。

官指同涉如何詮釋條文

形容兩案似有「表面關係」

李官另關注,日前終院就林卓廷案的判決,指雖然該宗案件是涉及《防止賄賂條例》,與本案所涉條文不相關,惟林卓廷案涉及如何詮釋條文,條文應從立法原意還是條文用語詮釋,終院就兩方面均有表述。由於本案同涉條文詮釋,李官形容兩案似有「表面關係」,遂着雙方研究案例對本案有否幫助。法庭會在雙方補充書面陳辭後的3個月內頒布判辭。

【案件編號:HCMA 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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