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9至2020年,多次在關於7.21事件的記者會中披露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正調查時任元朗警司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他其後在高院就定罪上訴得直。律政司早前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今天10時頒布裁決。
林卓廷目前就初選案及7.21暴動案服刑中。根據早前聆訊內容,雙方主要爭議《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1)(b)的正確詮釋。律政司主張在條例中「受調查人的身分」的正確詮釋是泛指正受廉署調查的人,所涉罪行不限於該《條例》第II部所訂的貪污罪行,因此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查,已屬犯案;林卓廷一方則認為,律政司的詮釋是把相關條文含意過度擴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