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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邀開會傾修律師例 司法機構唔去

【明報專訊】律師會推動修例引入律師樓可用律師法團模式營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五(14日)會傾呢個議題。Emily留意到,由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擔任主席嘅委員會,日前邀請司法機構政務處出席會議,但司法機構以律師會自我規管制度下提出修例而婉拒咗,截至噚日,議程連律政司都無代表,得律師會代表參加。聞說有議員對此有意見,唔知會唔會重演林新強批評律政司推動律師行業發展步伐嘅情境?

話角色唔適合出席

根據司法機構政務處回覆立法會信件,話跟其他法案唔同,今次由律師會提出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附屬法例,最適合由律師會向委員會解釋。本身修改相關執業規則需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司法機構話首席法官角色都係把關,實際改例都係律師會做番,而首席法官張舉能已原則上同意修例,若評論嘅話,可能僭越首席法官最終決定嘅權力,認為唔需要亦唔適宜出席會議。

司法機構又話,睇番同一委員會2002年同2014年討論相同議題,司法機構都無出席,不過當時律政司就有人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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