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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遮證據「兩致命結果」 無法舉證審訊不公

【明報專訊】控方早前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疑與支聯會往來的外國組織名稱和資料,開創國安案件首例。終院判辭批評,此做法令被告完全無法得到案情資料,「帶來兩個致命結果」,其一是控方在材料欠奉下無法證明控罪,做法「弄巧反拙」;其二是被告無法得知控方案情涉及的「外國代理人」元素,無法自證清白或提合理疑點,致司法不公。

隱外國組織資料 被告無法知「代理人」定義

控方大幅遮蓋涉案證據,包括警方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以及一份由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準備的資料,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終院表示,證據顯然提及涉案外國組織身分,以及據稱支聯會和外國組織的互動,但文件以散頁形式呈堂,往往被黑色墨水完全遮蔽,被告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定義。終院稱被告無法得知控方案情性質,亦無法取得資料證明清白或提疑點,均構成理由導致定罪不成立。

終院重申,控方證案須證明支聯會是實際「外國代理人」,即使控方以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為基礎,也要提出證據讓法庭判斷。終院表示,文件中講述警方評估基礎的段落幾乎全被遮蓋,只看到墨水遮蓋的散頁,即使以合理理由相信為門檻,不能建基於未經證實的說法定罪。

終院表示,本案控罪元素包括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將唯一有望能確立此事的證據遮蓋起來,結果令自己無法證明控罪。此外,控方做法亦剝奪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定罪牽涉司法不公,必然無法成立。

國安案亦要顧無罪假定辯護權利

終院提及《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均有人權保障條文,危害國安案件亦要顧及無罪假定和辯護權利。終院引述案例稱,控方以PII為由拒絕披露證據,一般先考慮所涉資料是否屬於控方責任範圍,再考慮PII是否成立。現行條文下,若控方稱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法庭須按《港區國安法》第47條要求特首發證明書證明是否如此,接下來考慮法庭接納PII後被告是否仍獲公平審訊。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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