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是首次有《港區國安法》被告終極勝訴。法官表示,警方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索取資料,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只證明警方合理相信並不足夠。法官強調,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資料,對舉證適得其反,亦剝奪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另稿)。
明報記者
政府:研完善法制及執行機制
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昨晚稱會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辭和法律原則,亦會審視特區維護國安的執法經驗,研究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上訴人鄒幸彤、時任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2023年被時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去年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駁回上訴,已服畢刑期。終院昨裁定下級法院均犯錯,推翻大部分法律議題原審裁決。鄒得知勝訴時笑容燦爛(見另稿)。
倘只「合理懷疑」代理人 應引附表7非附表5
警方國安處2021年向支聯會發通知書索取資料,上訴圍繞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構成附表5控罪元素。終院判辭稱,國安法及附表5條文用字,都支持接收通知對象須是實在外國代理人,而非僅有合理理由相信。終院指出,附表5略去合理相信的描述,附表7則貫徹說明合理相信的字眼,寫法經過思量。
立法原意方面,終院稱附表5授權警方證明某組織是「外國代理人」,不必向法庭申請命令,可直接發通知書;附表7則要求警方透過律政司長向法庭申請,令法庭有合理理由信納某組織管有資料。終院認為,附表5賦權警方在無法院監督下行事,涉及門檻較高,須證明組織實際是外國代理人;若僅以合理懷疑為基礎,應引用附表7。就原審裁判官稱附表5無表明如何辨識外國代理人,顯示毋須證明身分,終院認為看法錯誤,而原訟庭採納載有錯誤主張的原審判辭,不予接納。
被告有權庭上挑戰通知書 高院用錯原則
此外,原訟庭早前引用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的法律原則,稱被告有充分機會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不得在審訊挑戰。終院認為原訟庭誤用原則,帶來嚴峻後果,因煽惑集結案和本案不同,實施細則無設定任何獨立程序讓被告爭辯通知書效力。終院稱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假設有人被剝奪爭辯權利,是攸關宏旨之事,裁定被告有權質疑通知書合法性。
國安法前資料 亦須按要求交
就警方可否索取國安法生效前、追溯至1989年的資料,終院稱本案關乎被告無遵從通知書,控罪發生於國安法生效後,無追溯生效前作為。只要法庭信納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資料有助防止國安罪行,無論資料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至於控方以PII為由拒絕披露資料,終院稱被告抗辯時力陳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而控方文件被大幅遮蓋,被告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定義,控方移走材料對舉證而言適得其反,有礙公平審訊。
翻查資料,本案是首次有國安法被告終極勝訴撤罪。以往終院敗訴的國安案包括黎智英保釋案、羊村繪本被告保釋案及呂世瑜減刑案。
【案件編號:FACC 10-11/24】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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