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還押時透過女律師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表格攜離收押所,與女律師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判監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不服定罪上訴,昨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表示,女律師從鄒接收夾附表格的文件,未能肯定過程中她有無望向鄒和對他點頭。法官張慧玲質疑說法誤導和荒謬,稱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其點頭,且鄒將東西「攝」入文件的動作不尋常,顯然想隱藏一些事。法官將於3個月內判決。
上訴人鄒家成(27歲)及女助理律師胡詠斯(30歲),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只就定罪上訴。
官睇片見點頭 上訴方:正常對話會如此
就涉案表格攜離監獄時是否獲授權物品,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主張,鄒經正式渠道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並填妥後,表格已獲授權,而《監獄規則》第47(4)條列明,若與指名人士通訊,「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信件,有必須的意思,《規例》其他同樣涉囚犯書寫和發出的決定則使用了「可」。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稱,鄒將表格交給胡,再由胡帶離監獄的過程與裁判官接納的版本不一致,胡過程中無望過鄒,亦無在鄒將表格夾入文件、她取回文件後向鄒點頭。張官看畢閉路電視片段後質疑胡曾數次點頭。李定國確認胡曾數次點頭,但正常對話也會這樣做,不代表與將文件攜離監獄有關。張官回應稱,胡無在原審時作供,法庭要考慮的是裁判官之推論是否合理,稱胡無點頭和無望向鄒的說法誤導和荒謬,重申片段清晰可見。
律政司:信件繞過懲教署安檢鬼鬼祟祟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陳辭稱,無論信件是否與指名人士溝通,須事先通知懲教署並獲批准,署方有權檢查,但本案是繞過安檢,可謂「鬼鬼祟祟」。張官表示,懲教人員會檢查信件有否夾附其他物件,但不會閱讀信件內容直至封口為止,而據懲教署內部指引,囚犯可選擇自行將信件封口,關注此舉會否未能「安檢」;李重申法例授權署方檢查。
【案件編號:HCMA 3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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