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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騙港大房津 副教授罪脫 官不認同須將租住單位作主要居所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詐騙港大租屋津貼逾72萬元,她否認一項欺詐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昨日表示,港大就「自行租屋津貼」中有關入住規則的詮釋,並非如控方所指須將租住單位作主要居所,且被告可能在疫情期間要照顧家人及在家用膳,才花更多時間逗留或留宿父母的沙田九肚山獨立屋,此前被告一直與男友同居於租住的九龍塘又一村單位,控方難以依賴短暫空窗期推翻這個情况,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雪菁(54歲)自1992年加入港大法學院成為講師。辯方申請訟費,法庭排期4月14日處理訟費爭議。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昨到庭支持被告。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訛稱居於九龍塘又一村單位,用作申請港大租屋津貼,實際上在案發期間一直與父母居於九肚山另一單位。暫委法官張志偉昨頒下裁決判辭指出,案中爭議之一為港大要求員工遵守「Live-in Requirement」規定的解釋。

員工手冊沒解釋「live-in」要求

判辭引述控方認為該詞彙的意思「不言自明」,就是申請人須居於租住單位且作為主要居所;辯方不同意,指港大僅限制員工將租住單位再轉租圖利,或其他非居住用途,假如港大就「自行租屋津貼」沒提及「Live-in Requirement」的解釋而出現政策漏洞,不應將罪責加於被告身上。

張官於判辭表示,只有文本的規例才對被告有約束力,惟港大員工手冊及「自行租屋津貼」均沒提及「Live-in Requirement」的意思;即使港大於1998年推出新的房津計劃,並停收「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法庭參考新計劃下的規定,仍不見得有規定員工須將租住單位作主要居所。

接納疫情為照顧親人老家留宿

判辭提及,被告自1994年起每兩年申請「自行租屋津貼」,辯方說法是被告與同居男友劉先生自2005年起同居於涉案九龍塘單位,被告在沙田物業逗留及留宿,是出於照顧患病父親和不能自理的阿姨,不等於她已捨棄九龍塘單位,改以沙田單位為主要居所。沙田單位的女傭早前供稱不用照顧被告,亦不清楚被告日常作息與行蹤,這與控方指被告經常留在沙田單位的說法不符。

張官表示案發時正值疫情,改變人們用膳方式,被告在照顧家人後一同用膳,故需在沙田單位逗留甚至留宿,且被告與男友在九龍塘同居多年,控方難依賴短暫空窗期,推翻九龍塘單位不是被告長久主要居所的事實。法庭接納被告或是為照顧父親和阿姨,才在關鍵時間在沙田單位長時間逗留及留宿,故她沒有犯罪意圖,並認為辯方案情實質存在及可信,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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