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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雙重損害」關乎案情事實 官指控方混淆「一罪兩審」

【明報專訊】法官謝沈智慧昨於判辭詳細解釋「免受雙重損害」(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的原則和測試,提及控方於聆訊時將該法律原則與另一法律原則「一罪兩審」混淆;辯方亦於陳辭階段說案件有違「一罪兩審」(autrefois convict/ autrefois acquit),但辯方內容及援引案例均為支持「免受雙重損害」。法官指出,兩項法律原則類同,但測試卻完全不同,對法庭權力的影響亦有異。

一罪兩審指控罪元素相同

判辭指出,終審法院就「一罪兩審」和「免受雙重損害」給予「清晰、精簡、易明」的解釋。「一罪兩審」是指兩次檢控的控罪元素相同,或是第二次檢控中包含首次檢控的控罪元素,故其適用範圍極狹窄,法庭只需考慮控罪的元素;「免受雙重損害」則指控方作出第二次檢控,而該檢控是基於與首次檢控「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而控方無法提出特別或極特殊的情况支持第二次檢控,即屬違反該原則。

一罪兩審被告可判無罪

免受雙重損害可酌情擱聆訊

就法庭權力方面,只要辯方成功確立「一罪兩審」,被告有權獲判無罪,法庭就此沒有酌情權處理,亦毋須考慮案件有否濫用程序或不公的情况;「免受雙重損害」則屬於濫用程序、惡意、壓迫、不公及令人反感等,當辯方成功確立,而控方無法提出特別或極特殊的情况支持第二次檢控,法庭在普通法下可行使酌情權以擱置聆訊。因此法官指本案應聚焦有否違反「免受雙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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