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 2018年一輛校巴在北角疑無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5死2傷,司機承認未拉手掣的傳票控罪,被罰款2000元。4年後死因研訊展開後「煞停」,律政司申覆核案件,及後控告涉案司機危駕致死等罪(見表)。被告表明不認罪,辯方去年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昨日頒下判決表示,被告面對的兩次檢控均源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違反「免受嚴重損害」原則,因此下令永久擱置案件程序,辯方可獲訟費。
官:控方混淆法律原則
會考慮投訴
法官另於判辭稱,控方聆訊時將「一罪兩審」及「免受嚴重損害」的原則及測試混淆(見另稿),援引明顯完全無關或不適用的案例,還向法庭聲稱案例的「跋文」和「附錄意見」為案件的判決,有誤導法庭之虞。法官又指,控方向辯方大律師提出批評時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如屢次指稱辯方「混淆視聽」,法官認為這些批評全無基礎,控方行為並不合適。法官在庭上表示會考慮投訴。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法官裁定,再決定需否跟進,重申律政司一直恪守《基本法》第63條下的憲制責任,以中立和專業態度處理檢控工作,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維持司法公義。
已退休的被告吳耀宗(66歲)昨以輪椅代步出庭,他早前否認一項「危駕引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於2018年12月10日在北角熙和街近英皇道(東行)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小巴,引致5人死亡及兩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稱事實「相同或大致相同」
無原因支持續檢控
法官昨頒判辭闡述判決理由,提及正如辯方所指,兩次檢控均源於同一事件,案發時間地點、所涉車輛及車禍結果均相同;兩次檢控均與被告停泊小巴的方式有關;而且事件始末都被附近許多閉路電視及車的行車記錄儀記錄,對當日的事根本不可能有爭議,新增的證供對事件起因經過亦無「實質性的增補」。雖然控方力陳兩次檢控有別,傳票案須證明被告是小巴掌管者,危駕案須證明被告為小巴駕駛者,惟法官直指兩者源於同一證供,即「被告是小巴司機」。
判辭續指,控方稱傳票案指控被告無善用手掣阻止小巴滑行,但危駕案除了指控被告無善用手掣,還指控他將小巴停在斜坡及無將軚盤扭左等。法官認為控方無認真審視專家證供,專家分析小巴溜前成因是被告沒拉妥手掣,並沒涵蓋其他因素,因此兩次檢控屬於「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所致。
法官亦考慮控方其他說法,例如立法原意不可能會預期僅以傳票控罪或罰款,處理有人命傷亡的交通案件。法官對此表示,立法當局不參與檢控,律政司才是唯一可作檢控的機關,既然案件傷亡嚴重,控方更應該在首次檢控時或最遲於首次檢控完結前,以最嚴謹態度考慮適當的控罪。
死因研訊間改檢控決定
官:控方疏忽
法官又指,死因研訊一般在所有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後才會展開,不過死因研訊期間,本案控方受死傷者家屬質疑後才向專家索取意見,改變原有檢控決定。法官直指控方錯誤或疏忽均不構成特別或特殊原因。因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導致,亦無特別或特殊原因支持繼續檢控,因此有違「免受雙重損害」原則,法官下令永久擱置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