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5人涉參與2019年灣仔「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原審法官昨於區院處理案中法律爭議,辯方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讓其中兩名被告重啓案情以作自辯,惟控方反對有關申請,質疑當初是二人選擇不自辯。法官雖接納控方說法,但指上級法院就暴動議題作出一些有指導性裁決,令本案出現重大改變,遂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重審定於3月10日,屆時一併處理同案3名擬認罪被告的答辯。
5名被告為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當中林顯誠及陳樂燊申請重啓辯方案情;餘下3人早前透露擬認罪。
控:原審時已放棄自辯
辯:上訴庭改法律原則 無自辯不公
昨日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辭,辯方補充指,上訴庭改變相關法律原則,只要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截停,即使只是攜帶保護裝備,被告都應給予解釋,否則可能被推斷為犯案。如果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二人沒有機會自辯,會構成審訊不公。
法官高偉雄表示,上訴庭只是澄清有關法律原則,沒作出改變,並且質疑當初兩名被告有律師代表下選擇不自辯,其決定理應經深思熟慮,但沒有證據指二人批評當初律師有失誤;控方亦反對辯方的申請。
辯方回應指法庭毋須考慮原審時律師的對與錯,並指法庭可考慮重啓辯方案情不會對控方構成不公,以及本案出現重大改變而行使酌情權。
上級法院有指導性裁決 可酌情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辭後裁決,指針對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但沒有證據解釋他為何到場,法庭應如何作出推論,有關法律原則沒有被改變,並非如辯方所指,將自辯責任強加被告身上。惟法庭同意本案由原審至上訴期間,上級法院亦就暴動議題作出一些有指導性裁決,出現重大改變,故應向辯方予以酌情權。
涉案暴動發生於2019年10月6日,有人號召上街抗議《禁蒙面法》。當日下午5時許,灣仔一帶出現暴動,逾500人集結、架設路障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原審裁決時稱,從裝束顯示案中5名被告非無辜途人,但法庭不能排除他們可能在警方驅散時才進入暴動範圍,隨暴動者一同逃跑,故裁定暴動罪脫;不過5人在原審就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1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