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9至2020年,多次在關於7.21事件的記者會中披露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正調查時任元朗警司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他其後在高院就定罪上訴得直。律政司昨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重申立法目的為防止危及廉署的調查,相關條文的正確詮釋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惟多名終院法官質疑相關詮釋過於廣義,可能出現向受調查人直接披露而沒牴觸法例的情况,並在聽罷陳辭後押後裁決。
【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9至2020年,多次在關於7.21事件的記者會中披露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正調查時任元朗警司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他其後在高院就定罪上訴得直。律政司昨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重申立法目的為防止危及廉署的調查,相關條文的正確詮釋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惟多名終院法官質疑相關詮釋過於廣義,可能出現向受調查人直接披露而沒牴觸法例的情况,並在聽罷陳辭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