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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濫用公屋倡列刑罪 何永賢:針對牟利非住戶

【明報專訊】房屋局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房屋局長何永賢昨於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強調,修例是針對將公屋變成「生財工具」又非居於單位的租戶,同時呼籲未向父母交代買樓卻連累父母單位被收回的子女「要乖喇」。她又透露,有21個租戶被發現擁有內地物業,當局會將內地物業估值計入資產,檢視資產有否超出限額。

21租戶內地擁物業

房屋局早前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將兩類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即以金錢利益分租單位,以及租戶非居於單位而將其作商業用途,預計第二季內提交立法會。

不少議員關注嚴重濫用的涵蓋範圍,選委界議員梁毓偉舉例,若住戶教琴及補習是否違法?何永賢稱,修例針對將公屋變成「生財工具」而非居於單位的租戶,但即使是租戶卻令單位變得如補習社般,例如附有價目表,即違反租約,當局會發出遷出通知書。

何永賢強調,上訴委員會亦會按常理判斷個案是否違法,若有「新世代」在家工作或在家做手作而在外寄賣,並非將單位當作店舖經營,則屬當局容許情况。

民建聯陳學鋒稱,不少居民擔心當局「有殺錯、無放過」,若非同住子女以父母公屋地址登記為商業用途,在外經營小生意,會否屬嚴重濫用。何永賢稱,若商業活動不在單位發生,只作聯絡地址,租戶仍在內居住則非違法。

子女買樓不報 父母或被收

九龍中楊永杰提到,有子女買樓後未向父母交代,簽署文件時亦無申報,令父母被收回單位,關注上訴委員會會否酌情。何永賢呼籲「大家啲仔女真係要乖喇」,別連累老人家,如子女已買物業但尚在公屋有名,並於簽署文件申報無物業,屬違例個案,但上訴委員會會審視個案有否合理辯解,舉例老人家患認知障礙。她又稱,過去一年約14%上訴委員會的個案上訴成功,反映上訴機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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