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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設施草案 保安局:不會列明私隱相關原則

【明報專訊】保安局正推動立法規管「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保護電腦系統。草案委員會早前邀請公眾提出意見,至今接獲18份意見書,其中一份在本周二限期後提交。局方認為,意見書「普遍支持」法例規管框架,所提意見相對較技術性。本報翻查相關文件,大部分建議及要求均未獲局方採納。有意見書及議員分別認為,政府應確保或列明《條例草案》不會侵犯個人私隱及公司機密。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昨稱,當局不會針對公司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和商業秘密,但條例不會列明相關原則。

18意見書建議多不獲採納

局方:普遍支持框架

立法會昨日繼續逐條審議《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選委界江玉歡舉例,新加坡列明監管當局如要求披露資料時,需考慮會否危害該企業商業利益或影響個人事務,「人們(其他地區)有列明,本港則無,單憑口中解釋相關原則,難怪有商業機構擔心」,她敦促局方列明披露資料的考慮因素。前保安局長、新民黨議員黎棟國認同條例需讓受規管者明白,將來設立的「專員」行使相關權力受約束,否則受規管者或司法覆核,日後可能「搞到一鑊粥」。

王秀慧回應,政策目的是規管電腦系統安全,本質上僅涉技術層面。她舉例,專員調查時可能要求營運者提供密碼進入系統,但並非針對個人資料,僅是處理事故所需。被問到營運者可否刪改或遮蔽個人資料和商業秘密資料,王稱難以「一刀切」判斷,需視乎個別情况。

營運者可否刪遮資料「視乎情况」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稱,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考慮要求交出的資料是否符合調查目的等,故機構不能判斷並刪除自認為不相關的資料;強調即使交出機密資料,仍受條例的保密條款所保障。

日後受規管的8個界別中,「銀行和金融服務」及「通訊和廣播」分別由金管局及通訊局監管。金融界議員陳振英稱,部分關鍵設施應由第三方的專員監管,讓各持份者早日籌謀,舉例積金易平台由積金局及承辦商營運;轉數快由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擁有;由港交所管理的中央結算系統亦無監管角色等。王秀慧稱,現行機制行之有效,舉例設立非法定的「程序覆檢委員會」監督等,避免金管局出現潛在利益衝突;而某關鍵設施符合法例規管、但並非列在附表二,則是由專員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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