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在高等法院踏入第35天審訊。庭上提到,首被告何卓為曾在警誡錄影會面稱,他向外號「山雞」的男子借出自己的單位後,目睹對方在單位內「溝粉」,估計「山雞」曾製作炸彈,惟自己沒參與其中,對方亦無直接表明打算製炸彈。另外,何指出「山雞」曾就明愛醫院爆炸案製作和放置炸彈,指對方事後聲言「上次明愛都做到啦,嚟緊嗰啲更加容易做到啦」。 相關字詞﹕高等法院 企圖製造炸藥罪 串謀犯對訂明標旳爆炸罪 反恐條例 92籤爆炸品案 明愛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