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告陸振中昨供稱,他26歲加入警隊任見習督察,35歲成為總督察,於案發的2022年升任警司,時年42歲。控方問及,陸是否算得上年輕便成為警司,陸不同意,稱當時警隊人手出現斷層,有同袍未滿40歲已成為警司。據他經歷,一名督察於見習期間須每半年接受4名上級的工作評核,即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及總督察的會面及評核。
陸表示,由於警隊為訓練一名督察投入大量資源,故即使有見習督察被評為表現欠佳,警隊亦「好開明」,以「關懷入職同事」的角度,相信他們在不同崗位會有不同表現,故會為他們調崗,跟隨其他警司工作再觀察表現。陸透露,事主X和賴文顯在學堂受訓時表現不理想,被調崗位後最終都能畢業。
上司針對下屬多在員佐級 督察未聞
控方遂問,假如陸「寫衰」相關評核報告,會否不利見習督察的仕途。陸不同意,稱自己上級能觀看評核報告,加上警隊流失率較高,令警方人事部向來關心評核過程,若自己在評核報告對某見習督察的評分與其過往所獲評分有很大出入,上級及人事部也會過問。陸又稱,由於警隊曾出現上司針對下屬的情况,故有機制讓下級舉報事件,但他補充,下級被針對的情况一般發生於員佐級警員,他未曾見過有督察級受上司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