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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員電聯案件主管 「不符紀律部隊表現」

【明報專訊】法官謝沈智慧於判辭披露,審訊曾出現一段插曲,高級懲教主任李少安(音譯)在庭上就辨認被告聲音一事作供,因辯方未完成盤問,李在翌日繼續作供,其間不應與任何人討論案情。惟當晚廉署的案件主管收到來自懲教署聯絡人來電,指李在庭上證供不夠清晰,冀主控在覆問中跟進。主控知悉後着案件主管停止聯絡對方。

事後法庭傳召該名懲教署聯絡人黃栢穎(音譯)。判辭提及黃當時隸屬懲署審核及保安組,為本案的聯絡人。黃供稱在審訊期間,他曾派同事旁聽,了解進度及安排證人,但否認與李討論證供,他致電案件主管只為了解如何安排證人。

官斥懲教人員庭上抄筆記

法官判辭批評案件主管及兩名懲教人員的行為,不符紀律部隊應有的表現。法官昨日在庭上特意指出,不止第一次審理涉及懲教署的案件,在公開的法庭,任何人均可以到庭旁聽,但不理解為何有懲教人員旁聽時抄寫筆記;法庭有錄音系統,署方可以在案件審結後向控方索取錄音,毋須抄筆記,並強調要停止這種做法。

懲教署回覆稱,十分重視懲教人員的行為及操守,對紀律有嚴格要求,署方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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