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第17天審訊。辯方指警員曾向次被告指示錄口供的故事大綱,警員表示「可以鬆章」,容許次被告否認參與羅湖爆炸案,但次被告須供出其他涉案人,並承認自己製造明愛醫院的炸彈。辯方又稱,次被告供稱事前和同案者在山上討論投資比特幣,指警員當時反駁「唔好扮嘢,唔係傾點炸我哋,又使乜去踩線」,警員庭上一概否認。 相關字詞﹕反恐條例 串謀犯對訂明標旳爆炸罪 將軍澳 羅湖站 明愛醫院 92籤爆炸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