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涉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第六天審訊。控方傳召證人供述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的炸彈爆炸,而負責監視的警員匿名及在屏風後作供,他指接受訓示時用了3分鐘記住被告的容貌,於被告擬在周梓樂悼念活動引爆炸彈的前兩日晚上,他目睹其中5名被告先後到深水埗巴域街公園。
稱用3分鐘記住容貌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針對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李嘉濱被指把炸彈放在明愛醫院男廁。控方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書面供辭,蔡指當日拘捕行動後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等候看醫生,由於男廁冒出白煙,他疏散市民。同行的警署警長蔡國威供辭稱,男廁突然傳出爆炸聲,他用滅火筒在廁格救火,地上有玻璃樽及陶瓷碎片。蔡國威出庭作供補充指爆炸「好大聲」,有病人表現恐慌。
的士司機張偉榮供稱,他當晚在大角嘴道載客到明愛醫院,事後他向警方提供GPS定位紀錄相片。在李嘉濱的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張指提供相片不是他的想法,而是警方用他的手機取得資料。張憶述家人較早時在明愛醫院去世,他對乘客的印象深刻,但對其容貌印象不大。
至於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清潔女工李瑞陽作供確認,閉路電視拍攝到她在月台手持黑色環保袋,她把袋子連同裏面的樽交予月台長。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同意書面供辭,指當日下午從清潔工接過一袋很重的「失物」,該黑色環保袋載有紫色環保袋,以及連帶電線及紅燈的東西,張將袋放在月台長室外地下後向巡經的防暴警通報。
警署警長林得安的供辭稱,張偉榮向他展示袋內有保鮮紙包住的物品,「有燈光閃下閃下」,林相信那是爆炸品,於是禁止別人走近。當林設置封鎖線時,該袋物品冒煙30秒及發出爆炸聲。林稱他此時後退約70米。
稱跟蹤被告約會 擦身經過
首7名被告另涉計劃同年3月8日趁悼念周梓樂時設祭壇放炸彈。高級督察李展宏在供辭稱,每月8日尚德停車場外有市民聚集,他得悉3月8日多達1500人。高級督察梁家俊出庭供稱他當晚到場執勤,估計現場逾500人聚集,梯間有發現汽油彈,但聚集者沒暴力行為。
控方接下來傳召第21名監視警員,他指事前看過首7名被告的照片及記住他們容貌,於3月6日晚上10時許,他跟蹤吳子樂、張琸淇從深水埗港鐵站走進欽州街,見到兩人在白田街附近與楊怡斯碰面,三人走上斜路進入巴域街公園,看不到他們確實位置。不久楊離開公園,張家俊數分鐘後到達,雖然張家俊佩戴口罩,警員亦確認其身分,後來李嘉濱亦到場。該警員表示有被告在他身邊經過,警員監視被告的距離大概少於10米至約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