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5男3女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香港初期,涉製造炸藥或策劃3次爆炸,他們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昨日在高院第三天審訊。控方繼續開案陳辭,指眾被告計劃在悼念墮斃科大學生周梓樂的晚上,引爆設於將軍澳停車場外祭壇的炸彈,並擬在自製墓碑貼上周的相片,附近擺放花束及紙鶴;有被告當時對外訛稱取消行動,並派人在場呼籲「散水」撤離,以免炸傷自己人。
8名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案發時23至36歲。控方大律師林芷瑩陳辭稱,首7名被告參與當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及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警方從張家俊的公司及涉事大角嘴宏創方單位檢取的電路裝置,與羅湖爆炸現場找到的遙控電路裝置相同。
稱擬早一日運炸彈避警路障
控方表示,何卓為早於當年2月9日在Telegram群組表示「下次八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即再次放炸彈,而吳子樂於3月4日傳送手畫計劃圖,列明「TKO」、「車手」和「放置」等字眼。控方解釋,被告安排車手駕私家車接人和運炸彈,擬於3月7日先取「蛋糕(炸彈)」,更衣後送抵尚德停車場外,以避過警方路障;於3月8日有人「變身易容」後拿炸彈放在祭祀位置,再由車手接載上山燒衫及毁滅證據。
指對外訛稱取消 向同伴稱照行動
控方引述多個信息稱,被告與其他人詳細討論製炸彈方法和成分,炸彈重約20公斤,他們計劃在唐明街近尚智樓十字路口設祭壇並放炸彈;7名被告分工合作,其中何卓為負責購買硫磺等炸彈材料和到場觀察,屆時由他放置炸彈(見表)。何卓為曾對外訛稱取消行動,同時向另一人重申「照行動」;他指示各人在行動前後上山露營,並與他們商討行動時播放歌曲,並張貼針對警方的文宣,引誘警員到場。事前兩日,警員監視到被告登上深水埗「嘉頓山」開會。
庭上播10引爆片 稱攝被告容貌
庭上播放至少10段測試引爆的影片,來自數名被告的手機及電腦,控方指有畫面拍到李嘉濱容貌。片段可見有人在廁所伸手點燃炸藥,爆炸後火勢猛烈,火屑散落地面,有濃煙攻出廁所,鏡頭隨即搖晃。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宏創方單位門口冒出白煙。
控方指出,籌備行動期間,吳子樂草擬眾籌聲明,由「九十二籤」Tg頻道於3月1日發布,聲稱「經過明愛、羅湖炸彈事件之後,相信九十二籤呢個名已經畀好多人留意緊,我哋係一班已經將前途押上換取公義嘅流亡人士」,他們稱需要大家幫忙透過匿名的Bitcoin「籌錢畀我哋革命」,包括食飯和買軍火炸藥。此外,李嘉濱建議分開用作「倉」和「製作/加工」的地方,稱「罪證唔可以留喺屋企」,與眾人談論搬遷單位。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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