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初選案判刑另一焦點是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林景楠的減刑幅度。區諾軒作供時間最長,證供被法官形容「有用」、按例可獲減刑六成,有待裁決;作供一天的林景楠爭取毋須入獄,則被法官批評不切實際。前刑檢專員江樂士稱,指證他人是國安法減刑因素,料初選案部分人會獲減刑。法律學者戴大為則稱當局多番強調危害國安的嚴重,對法庭寬大處理不感樂觀。
官屢指危國安 學者料不寬大處理
《港區國安法》33條(下稱「33條」)列出3種減刑因素,包括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另外根據呂世瑜案終極裁決,國安法刑期下限具強制性。就初選案而言,若法官將一名被告納入刑責最重的「首要分子」級別,刑期為10年至終身監禁;除非該人符合33條減刑,才可下調刑期分級,令判刑低於10年。
綜合庭上求情內容,4名從犯證人一致要求套用33條減刑,但減幅不一。辯方稱,前議員區諾軒曾退出初選和出庭作證,即使不屬減刑66%的「超級金手指」,亦可減刑50%至60%。法官認同區的供辭有用,明言若無他的證供,控方無法立案。
區諾軒作供24日,詳述初選協調過程。法官在裁決判辭137次提及區,篇幅比其他控方證人多。法官接納區所指,戴耀廷將否決權視為大殺傷力武器;判辭套用區的說法,指否決財案會造成憲政危機。作為初選組織者,若法官接納區的供辭有效,不排除區會由首要分子降級至「積極參加者」,可大幅減刑。
林景楠盼判社服 官指不切實際
辯方為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爭取減刑40%至55%,呈上趙2019年11月太古城衝突受傷的創傷報告,被法官質疑與量刑有何關係。趙作供17日,並向警方提供手機對話內容。法官判辭談及趙31次,例如趙交出的初選協議文件,在受審被告電腦搜出相似版本。
前民動副召集人鍾錦麟和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爭取減刑一半。鍾主要供述民動的角色,被法官判辭提及16次。相比下,林供述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非初選案被告)協調功能組別初選,法官裁決對有關情節隻字不提。辯方請求判林履行社會服務令,遭法官質疑不切實際,指林作供的作用不大。
除了33條和呂世瑜案,《基本法》23條亦影響被告刑期。以往囚犯一般可因行為良好獲減刑最多三分之一,23條立法後收緊涉國安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須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安」才可提早獲釋。換言之,若初選案個別被告被列「首要分子」,刑期下限為10年監禁,在不獲懲教減刑下須服畢完整10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