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一日,警方在一名射擊競技場男職員的住所搜出手槍、長槍等物品,該男子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出,兩支涉案手槍和長槍裝填子彈等功能正常,經檢驗後發現它們均曾改裝,無法開火。另外,辯方稱將爭議涉案器械不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又說即使它們受該條例管制,被告也對此不知情。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4個彈匣、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殼。根據控罪書,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控方:功能正常 曾改裝無法開火
控方開案陳辭指出,警方2020年6月29日於上址搜出上述物品,同日被告被捕,警誡下承認擁有該些物品。控方稱,經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證課高級督察黃金鋒檢視,發現涉案彈匣分別適用於單膛室手槍、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及AR15步槍。
控方表示,黃金鋒亦發現涉案手槍和長槍裝填子彈等功能正常,惟兩支槍的撞針(firing pin)被縮短、撞針針孔閉上,而且有組件被嵌入物(insert)阻擋,導致兩支槍皆無法開火。
黃金鋒昨接受控方主問時補充,涉案手槍除無法開火外,其餘功能正常,並同意若更換手槍撞針、開啟撞針針孔,並移除槍內的嵌入物,該手槍便能開火,惟改動過程要用到合適工具。
標示「只供氣槍攝影用」
警否認被告屢稱「玩具槍」
此外,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劉志豪(音譯)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被告家中盛載涉案物品的箱子寫上「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只供氣槍攝影使用)」等字句。辯方另指出,警方在被告家中蒐證時,被告不斷向劉及其他警員表示「這些都是玩具槍」。劉不同意。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647/23、3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