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輛未「冚旗」兼亮起車頂「TAXI」燈號之的士,前年駛經中環被懷疑拒載,被在場輔警截查,其間警方發現車內無展示的士司機證,司機最終被裁定候客時無展示的士司機證罪成。司機早前提出上訴,重申案發時有在擋風玻璃展示「暫停載客」字牌,以示並非候客;高院法官認為,只要以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車輛可供租用,便屬停車候客,若上訴人打算停止載客,應「冚旗」及關掉車頂燈,昨日下令駁回上訴。 相關字詞﹕高等法院 的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