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年體育總會管治、運動員遴選等屢現爭議,《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體育爭議解決制度。律政司長林定國受訪時表示,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前提是與體育總會達成共識,會否強制所有總會參與是言之尚早,強調仲裁原則是「你情我願」,應該「以理服人」說服業界參與;他預期未來同意參與仲裁制度的體育總會要修改章程,確保機制一致。律師會理事則認為政府可在資助協議加入條款,才能有效要求體育總會參與仲裁規則。
明報記者 鄭啟智 林勵
原則「你情我願」 需說服業界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研究設立體育爭議解決制度,推廣體育仲裁。林定國表示,具體機制有待研究,稱仲裁是「你情我願」的制度,制訂機制的前提是與體育總會達成共識。對於會否強制所有總會參與仲裁制度,他稱「不會說會或者不會,現在講不到,因為未研究」,但認為應說服業界相信仲裁是更公平和有效率的爭議解決方法,「令人心裏真的覺得,這件事相比現在是一個進步」。近年不時發生運動員不滿體育總會事件,如提出遴選運動員參賽機制欠透明,若總會有權決定是否參與仲裁制度,會否對運動員等其他持份者不公?林定國重申尚待研究,並指出政府正檢討整體體育產業和發展,設立爭議解決制度僅是其中一部分,並非唯一改善方向。
來年研究 料參與者需改章程
港協暨奧委會及轄下體育總會均設上訴制度,訪問中林定國未有明確交代日後仲裁制度會否取代各總會的上訴機制。不過他指出,體育總會章程各異,並非全部列明調解機制,預期日後同意參與體育仲裁制度的體育總會要修改章程配合,確保機制一致、可以銜接。
林定國表示,研究工作將於來年展開,與文體旅局、港協暨奧委會、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等持份者探討合適機制,暫無時間表。至於機制處理的範疇,他回應會了解業界需求,「體育界面對最多可能出現的問題,哪一類最有需求?一定先包含那些」,亦會參考其他體育仲裁機關的權責,包括運動員參賽資格、體育總會運用及解釋章程的爭議等。
足球壁球總會支持
邱達根籲保留會內上訴程序
足球總會會長貝鈞奇及壁球總會主席邱達根均支持設立體育仲裁制度,但是否強制體育總會參與則應再討論,「一步步做」較合適。貝反問強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情合理?」,並指個別體育總會上訴機制無第三方參與,予人感覺透明度不足、遭質疑黑箱作業,仲裁制度有助解決爭端。邱則認為仲裁制度是「雙重保障」,強調應保留各總會上訴程序,若現行機制未能解決爭議,才提交第三方仲裁。
全球多地也有體育仲裁機制(見表)。律師會理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員岑君毅認為,如果不同總會解決爭端的做法各異,會影響仲裁制度認受性,倡政府及港協暨奧委會要求體育總會參與仲裁制度,如在資助協議加入條款,「你拿資助,便要跟足體育仲裁規則」。他說,其他國家也有軟硬兼施要求體育總會參與仲裁,國際奧委會亦然,並建議成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專責仲裁工作,與港協暨奧委會緊密聯繫,同時確保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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