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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兩被告得直 上訴庭:監獄國安考慮判時未生效

【明報專訊】涉「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他們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分別判囚28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31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今年3月被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頒判辭稱,兩名上訴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一般預期會獲得減刑,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於《監獄規則》新增對國安的考慮,然而法庭口頭宣判時,修訂尚未生效,因此非本案議題。

上訴人為鄭子豪(現年21歲)及廖子文(現年21歲)。時任區院法官游德康2022年7月判刑後得知懲教署無法執行法庭命令,因兩人已服畢潛逃案10個月刑期,無法同期執行灣仔倉庫爆炸品案的刑期,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游官其後於「判辭後記」稱,如他一早知悉,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以符合31個月總刑期,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上訴方認為刑期下調外,幅度也不應僅為原審構想的減刑至21個月,應是16個月,並引述《監獄規則》第69(1)和(2)條,行為良好的囚犯可享三分之一減刑,惟兩名上訴人扣除還押日數後,潛逃案的實際刑期為零,無法受益於前述減刑。答辯方反對。

稱倘減刑規則致不公 不坐視不理

判辭引述案例指出,法官一般量刑時不會將良好行為的扣減考慮在內,但若減刑規則在實際運作上對囚犯造成不公,則上訴庭不會坐視不理。本案中,上訴庭留意到若製燃彈案提早判刑,或與潛逃案合併判刑,第69條便可能同時在兩案中實施,不能否定兩名上訴人是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

判辭續稱,兩名上訴人獄中一直紀錄良好,因此若依照上訴方的方法計算,二人實質已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反之,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也是一般預期。上訴庭裁定,將製燃彈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不公道,兩名上訴人在口頭宣判當天,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刑期,遂撤銷原先28和27個月監禁,改判可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件編號:CACC 115/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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