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名持「行街紙」越南籍男女涉於旺角經營餐廳賣貓肉和狗肉,被控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等罪,他們早前認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及判刑。辯方指出,被告因為不知食貓狗肉違法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裁判官表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更關乎5.4公斤狗肉和4公斤貓肉,「明顯涉及多隻可憐的貓狗」,判處各被告入獄17個月兩星期。
求情稱不知食貓狗犯法
本案4名越南籍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Tran Quang Tan、Le Thi Oanh及Tran Nhat Minh,年齡16至50歲。首3人各承認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罪;次被告另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無領有食環署長批出的牌照罪。第四被告則否認涉及貓狗肉等控罪,受審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替3名認罪被告求情稱,他們均來自越南,望法庭考慮被告不清楚食貓狗肉犯法等因素。辯方另提及,次被告身在越南的父親早前需接受手術,又遭逢車禍,使被告出於經濟原因愚蠢犯案,望法庭輕判。
官料涉多隻 須發強烈警惕
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表示,被告非法來港經營食肆,而且本案牽涉的貓狗肉分量不少,判3人就「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入獄16個月。至於兩項關乎售賣貓狗肉的罪行,朱官稱法庭要向公眾發出強烈信息以收警惕作用,判被告就該罪監禁3個月。而就次被告單獨面臨的無牌經營食肆罪,朱官判他入獄3個月。朱官下令將被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各被告總刑期為17個月兩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