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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署:不明查7.21車牌新聞價值 查冊新規覆核開審 質疑記者非真心

【明報專訊】運輸署因應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今年1月起修改查車牌規定,傳媒查冊須提交書面申請。記協就新安排入稟提請司法覆核,昨於高院開審,將於12月24日裁決。運輸署表示,新規定下有記者申請查核涉2019年7.21元朗襲擊的車牌資料,不明白有何新聞價值,懷疑記者不是真心想查冊。記協則稱7.21事件廣受關注,具新聞價值,質疑新規定引發寒蟬效應,窒礙記者調查報道。

本案源於運輸署今年1月5日公布《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若查冊不符買賣車輛等指明用途,便屬例外情况,須書面申請,目前未有傳媒成功申請查冊。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昨稱,《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記協無意爭取不設限制的查冊制度,只想現行制度保障新聞調查權利,減少對記者的限制。

記協:查冊用途收窄 違終院裁決

運輸署行政及牌照科首席行政主任李威儀早前在誓章稱,車牌查冊只限指定用途,不宜廣泛解讀。祁志反駁稱,終院已在「蔡玉玲案」裁定以新聞用途查冊符合公眾利益,查冊選項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定義籠統,現時運輸署收窄查冊用途,有違終院判決。

祁志提到,運輸署將車牌資料視為個人私隱,法庭應在私隱權和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真誠」(bona fide)新聞調查是公眾利益一部分,比私隱更重要。祁志又稱,現時有人申請查冊,運輸署會以電郵通知車主,假設記者正調查違規政府車輛,車主即時得知被查冊,猶如「通風報信」,影響記者監察政府。

代表運輸署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記協一方錯誤理解「蔡玉玲案」,終院無明確指出所有新聞活動可以合法查冊,亦無裁定記者可以獲取他人私隱。余稱署方有責任為車牌資料把關,記者在新安排下可以提交申請,署方會逐一審視。

庭上透露6宗傳媒申請查冊被拒的個案,包括《明報》申請查閱港大校長座駕,以及網媒「集誌社」申請查閱涉7.21事件的車牌(見表)。余若海強調,有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侵犯私隱,運輸署不會干預任何媒體運作,但若記者申請查冊,署方會發揮守門員角色,審慎考慮是否披露資料。

代表運輸署長的另一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部分新聞機構於新規定實施首日申請查冊,署方視為警號(red flag),懷疑記者未必認真想查冊,只想測試查冊制度。孫提及,有記者冀查閱7.21事件的車牌,惟襲擊事件發生多年,並非緊急的新聞事件,不知有何新聞價值。

官關注如何審視真心否

法官高浩文關注,運輸署如何考慮記者是否負責任從事新聞工作,又如何審視記者是否真心想查冊。孫靖乾答稱,署方會考慮個別情况,例如記者透過車牌追查罪案,是純屬臆測抑或基於證據。

【案件編號:HCAL 5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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