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衡量被告罪責時表示,示威者將6月12日視作標誌性的日子,2019年當天金鐘及灣仔發生堵路,「為往後連串的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騷亂的衝擊,社會秩序失衡」;被告藉着象徵啟動的特別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構成莫大風險,情節不輕微」。
蘇官指被告2024年3月從台灣購入煽動上衣,再挑選當日穿上外出,伺機宣揚危害國安,屬有預謀犯案。衫上字句鼓吹港府脫離中央的管治及挑起仇恨,如不及早介入,在煽動的疊加效應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判刑須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及預防要旨。
辯方曾稱被告錯誤詮釋「五大訴求」和「光時」的意思大致相同,因初選案法庭沒裁定前者有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的意思;蘇官昨指其理解是否正確並不重要,法庭是關注犯案意圖,被告企圖透過「五大訴求」來煽惑推翻政權,口號不能達致效果亦不會減輕罪責。而且,示威者常於2019年呼喊該口號,「可能挑起他人對港府和警隊的仇恨」。
辯方又稱被告犯案短暫、僅25分鐘,蘇官反駁稱是因為被告被截查,而他在市區活動是公然挑戰法律,攜帶排泄物也反映信念執著,隨時準備以暴力維護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