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7歲無業男子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和戴「F.D.N.O.L.」口罩,他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第23條立法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煽動罪,為定罪首案。對於被告在裁判法院最高只可判監兩年,總裁判官蘇惠德明言不傾向視曾犯舊煽動罪的被告為「積犯」,押後至周四判刑,其間被告還押。
曾犯舊煽動 官稱不視積犯周四判
被告諸啓邦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拒出示身分證明」罪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則獲撤銷。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稱,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中六畢業後做兼職。關指出,雖然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稱「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和光時口號大致相同,但法官在初選案裁決指五大訴求不涉分裂國家,亦不是非法或顛覆國家政權,關強調兩者並不相同,本案檢控基礎在於光時8字。
被告曾犯舊煽動罪,關認同是加刑因素,但指出首犯屬簡易程序罪行的舊煽動罪最高判監兩年,再犯舊罪在裁判法院可囚3年,不過新煽動罪經公訴程序在區院定罪,才可判囚兩年以上至7年,於是被告今次干犯新罪反而令他的最高監禁由3年降至兩年。
關形容新舊法例判刑「奧妙」,力陳不應以算術及百分比加刑,蘇官稱不傾向視他為積犯。關又指被告身穿T恤,沒直接鼓勵暴力,只是間接危害國安,他沒使用互聯網,情節輕微,望因認罪獲全數三分之一減刑。
案情指,被告在港鐵石門站穿「光時」黑衣及戴「F.D.N.O.L.」黃口罩,警員發現他的袋內有一盒排泄物並拘捕他。被告在錄影會面稱,當天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他出外用膳時特意穿該上衣,冀他人同意理念,令公眾記得2019年社會動亂。被告表示,「Free Hong Kong」及光時口號意指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前英治年代,而「F.D.N.O.L.」是五一口號的簡稱;他另攜帶自己的排泄物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的人,以作發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