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青年涉於2020年七一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差辦公,原審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斥警長違反武力指引,律政司表明「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交予另一裁判官重審。涉案青年改為認罪,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稱被告於上訴期間提出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應給予略少於兩成的刑期扣減,判監3個月1星期。
被告李兆聰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任職運輸工人。案情指出,當晚警方截停一名劉姓女子,被告伸手嘗試拉走劉不果,其他警員上前制服被告。
控辯拗扣減 官:上訴時曾抗辯
鄭官判刑時指出,辯方求情理由為被告選擇認罪,控辯雙方爭議應給多少量刑扣減。鄭官稱,案發日為七一特區政府成立的周年紀念及國安法生效首日,地點是香港重要地標之一,加上當時仍值社會動盪時期,被告向警方搶犯的行為容易引起他人仿效,甚至激起暴力衝突,量刑起點定於4個月。
鄭官又稱,辯方以被告在訂立審期前認罪為由,冀法庭給予兩成半刑期扣減,鄭官反駁稱律政司就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被告於上訴期間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才認罪,加上有案例支持這情况下刑期扣減應少於兩成,故給予略少於兩成的刑期扣減,判囚3個月1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