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於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期間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兩人經審訊同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被判入獄3天,女律師罰款1800元。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兩人提出定罪和判刑上訴,網頁未顯示聆訊排期。
被告為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即一份文件攜離監獄。原審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若被告循正途寄出表格,理應能送達申訴專員,但鄒「一意孤行」、「明知故犯」,女律師則不智地協助他。
鄒家成在求情信稱,曾將法律指示以封口形式寄往兩間律師樓,兩封信都不翼而飛,他要求懲教署調查,獲回覆「無法證實」,加上其過往不愉快經歷令他對監獄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對於連累胡詠斯感到愧疚。不過徐官認為被告所述是他個人經歷和主觀想法,他繞過懲教署私下將表格交由胡詠斯寄出,行為鹵莽和愚昧。
【案件編號:HCMA 3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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