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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峯:《頭條》判決接納有理諷刺 何君堯:港台政府喉舌 應倡正面政策形象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下稱《頭條》)其中一集,曾被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辱警,《頭條》即時檢討和停拍。事隔逾4年後,上訴庭日前裁定港台工會部分上訴得直,下令通訊局擱置警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表示,判決顯示法庭接納有事實根據的諷刺手法,有利言論和表達自由。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則表示,港台作為政府部門,有責任提倡正面政策和形象,而不是嘲諷警隊,他支持通訊局上訴。

上訴庭3名法官本周三以2比1裁定,《頭條》2020年2月14日播出「驚方訊息」環節,藝人王喜從垃圾桶冒出諷刺警方,是針對警方抗疫工作,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的辱警條文。

李立峯表示,諷刺節目是時事評論的方式之一,大多涉及戲劇化和誇張手法,判辭認可公共廣播節目發表有事實根據的諷刺內容。李立峯又稱,根據判決的邏輯,即使時事評論員和政治漫畫家的表達手法較誇張,只要基於一定事實基礎,應獲接納。

指社會已變 批判言論減

單一案例料難扭現狀

對於《頭條》事隔4年後裁定投訴不成立,李立峯稱感到可惜,但指《頭條》停播不是一兩宗投訴的問題,關乎本港評論空間現狀;隨社會變遷,類似評論內容已減少。李欣賞《頭條》案判決令人感覺開明,不過社會環境未必鼓勵批判言論,外界焦慮猶在,「不是一兩宗開明的判決,可立即扭轉情况」。

何君堯則表示,若在太平盛世,時事評論節目可放鬆一下,惟本港經歷2019年示威,需相對穩健、不涉煽動的言論環境。他指2020年6月通過國安法後,法庭處理所有性質的案件都要考慮國安法立法目的,審視言論是否恰當。

針對《頭條》案,何認為不涉言論自由,因港台作為政府喉舌和公營機構,有責任提倡正面政策,完善政策,而不是嘲諷警隊和「拖後腿」,指上訴庭兩名法官沒有妥當考慮國安法背景和政治氣氛,國安法和23條立法的成立必有其因,通訊局應尋求上訴推翻裁決。

港台回覆查詢稱得悉法庭裁決,會繼續按《香港電台約章》及《香港電台編輯政策及流程》,為公眾提供優質節目及資訊,未直接回應《頭條》會否復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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