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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稱水刑逼認藏槍 被告指不應接納證供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昨於高院第69天審訊。辯方繼續陳辭稱,最初針對第四被告李家田的證供薄弱,警方讓從犯證人彭軍壕編造李藏槍,李遭受警員水刑及武力才招認藏槍,故招認應該不被接納。辯方又指出,李沒有參與屠龍小隊的會議,也沒有行夜山時試槍,他加入屠龍小隊的群組是為「飲飲食食」,並非加入涉案串謀行動。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大律師今日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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