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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父姦親女囚15年 8年前事主8歲起被性侵 官斥喪盡天良

【明報專訊】藥房銷售員自8歲女兒與其同住起多次強姦和逼她口交,他否認各兩項強姦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受審後裁定6罪俱成。暫委法官郭啟安昨在高院判刑時引述,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曾萌自殺念頭,想過在天橋一躍而下,表明不會原諒父親,女親友庭上聞言拭淚。郭官斥被告強姦女兒「喪盡天良,有違人性」,判囚15年。

事主曾萌死念 不能上學

被告C.S.L.(現36歲)被控2016至2021年間干犯6罪,女兒X當時年約8至13歲。郭官引述創傷報告稱,X事後精神緊張、情緒低落及未能進睡,自尊心低和認為自己不配被愛,難以相信別人。X早前對於出庭作供無比焦慮,甚至不能上學和想過自殺,深恐招來父親報復,以後不想再見父親,報告就X蒙受巨大壓力建議她接受治療。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獲僱主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工作表現,被告母親和家人稱他本性不壞、為人有責任心。辯方力陳,被告沒威迫利誘或傷害事主,案發歷時只有短短數分鐘;被告得到家人支持並會改過自新,他無法照顧年邁母親已是極大懲罰,期望輕判。

求情稱本性不壞 無威迫

郭官判刑稱,被告行徑令人髮指、有如禽獸,由女兒只得8歲起持續性侵,大大增加案情嚴重程度;被告本應照顧女兒及提供安全成長環境,但他無履行父親天職和責任,只將女兒視為泄慾工具,徹底摧毁女兒童年及一生,傷痛難以磨滅。

郭官批評,被告令女兒烙下深遠陰影,影響她和異性建立親密關係及未來幸福。被告不認罪使女兒需作供指證,勾起記憶無疑於傷口灑鹽,令女兒負面情緒揮之不去,難以釋懷。郭官續稱被告沒展示悔意,拒絕就其良好品格減刑,重申判刑須補償冤情及譴責。

官批無悔意 須女作供傷口灑鹽

案情稱,X出生後與外婆居住,她分別於案發2016及2021年搬往與被告及祖母同住。被告趁X睡覺碰其私處及胸部,強迫X口交及於她口內射精,且沒用安全套強姦她。郭官認為其中一次強姦成孕風險高,以14年作量刑起點,連同另5罪判監15年。

【案件編號:HCCC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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