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港聞一

申覆核車牌查冊新規 記協:傳媒無一獲批 指損新聞自由 違蔡玉玲案判決

【明報專訊】運輸署因應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一案,今年1月起修改查車牌規定,傳媒查冊須向運輸署長書面申請,陳述查冊目的及解釋如何符合公眾利益等。記協昨日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表示截至3月底傳媒無一成功申請查冊(見表),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記協,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長。本案源於署方今年1月5日公布《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若查冊用途不符買賣車輛等7項指明用途,便屬例外情况,須書面申請。記協要求法庭頒令該指引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新聞自由,屬越權或違憲,並要求法庭下令署方須迅速及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批審批無時間表「不當拖延」

記協在入稟狀表示,新安排下傳媒查冊要先說明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並呈交書面陳述,署方審批不設時間表;目前沒有傳媒申請查冊成功或者獲完成審批,程序緩慢,屬不當拖延(unduly protracted)。記協續指,署方要求記者披露偵查新聞的詳細資料,顯示對新聞業角色的誤解,亦忽視新聞報道的時間性,對新聞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

指運署大量多餘提問不合理

根據記協主席陳朗昇的誓章,《明報》、now TV及網媒「香港01」、「集誌社」等傳媒,先後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車牌查冊,一概未獲批准或考慮。入稟狀表示,終院在「蔡玉玲案」裁定以新聞用途查冊符合公眾利益,惟運輸署提出大量多餘問題,例如要求記者回答查冊如何符合公眾利益、是否與法庭訴訟或執法部門調查有關、如何用作新聞用途等,做法不合理。

入稟狀強調,傳媒查冊有助報道公眾關注的議題,對法治亦有幫助,例如「香港01」2016年透過車牌查冊,發現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持有一輛名車,曾屬於「賭王」姨仔陳婉玉名下的公司,從而揭發涉貪行為。入稟狀表示,運輸署修改查冊規定,令記者獲取資料面臨重大困難,影響普通法和《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新聞自由,故記協入稟要求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 559/24】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相關字詞﹕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 記協 查車牌 運輸署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