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涉及「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分別被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同為31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認為已「坐爆」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享有製燃彈案的刑期扣減,構成不公。上訴庭昨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兩人即日重獲自由。 相關字詞﹕刑期上訴 鄭子豪 廖子文 12港人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