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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國家秘密」跟內地定義 籲釐清商業資料如何受限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昨就《基本法》23條發表意見書,同意「國家秘密」定義與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但建議港府具體釐清經濟、社會和科技等具商業影響的資料應如何定義為國家秘密。《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涉案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公會認為23條諮詢文件未有明確表示,上述條文是否適用於「國家秘密」罪或整條條例,建議港府進一步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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