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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危害罪未列涵蓋範圍 湯家驊:從犯原則普通法已有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新增「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行,禁止明知、無合法權限並意圖危害國安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作為,以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國安。諮詢文件未具體提及「某作為」涵蓋範圍、刑罰,以至提供物件協助犯罪者是否涵蓋等。本報翻查政府參考的英國《1990年誤用電腦法》有提及協助犯罪情况,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普通法下已有「犯案輔助」原則,而從犯與主謀同罪,認為23條無相關條文亦非「缺陷」,但認為清晰列出可令大眾容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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