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其後林卓廷上訴,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相關字詞﹕上訴許可 披露受調查人員身分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元朗721事件 林卓廷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