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昨刊憲公布經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有限期由原本最長兩年,修訂為可延期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保安局認為,是次屬技術修訂,防範罪行相關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實施任何危害國安罪行,以及防止有人不當處理資產影響警方調查或法律程序,形容屬理所當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修訂不影響被告申請撤銷凍結財產的權利,一旦認為有關做法對個人構成不公或違反權益,隨時可向法庭提交證據申請。 相關字詞﹕通訊事務管理局 保安局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