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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0.8公頃司長可批 田北辰:太鬆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發展局提出若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約一個草地足球場面積)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由司長級官員批出豁免,毋須證明工程具「凌駕性公眾需要」。議員田北辰質疑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僅需「司長簽個名就得」是太寬鬆,並要求規限同一位置只能填一次,否則「不停填0.8公頃遲早個海就冇晒」。發展局長甯漢豪回應,獲豁免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須立法會審批,日後亦會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等,形容「大家參與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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