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發展局昨日就限制維港填海的《保護海港條例》提出3方面檢討,令特首、財政司長有批出填海的權力。其中一項修訂,若在維港填海做海堤、行人板道等「改善海港」的公眾設施,可由財政司長批出豁免容許施工,每項填海面積不多於0.8公頃(相若1個草地足球場面積)。修例又提出,就其他類型的維港填海工程新增機制審批,當中包括增設公眾諮詢,倘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信納有關項目符合要求,就能填海。有團體批評,改由司長審批豁免,屬「自己人制衡自己人」,難令公眾信服。 相關字詞﹕發展局 保護海港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