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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 3前常委囚4.5月 官指判刑須反映護國安決心 鄒幸彤:捍衛真相絕不屈膝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3人入獄4個半月。3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鄒幸彤則放棄保釋(見另稿)。鄒親自陳情,形容法庭判刑「等同於懲罰捍衛真相的人」。辯方強調本案隱去被指與支聯會有連繫的外國組織身分,形容情况特殊。

3人准保釋候上訴 鄒放棄保釋

鄒幸彤昨讀出在獄中撰寫的英文求情陳辭,重申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法庭判刑「等同於懲罰捍衛真相的人」,而真相是當局將對公民社會宣戰「偽裝成維護國家安全」。她又強調,支聯會捍衛天安門屠殺的真相已超過30年,明白向當權者講真話的代價,「我們一早準備好負上代價」,當局現在正是要求支聯會卑躬屈膝、出賣原則,「而我們以行動回應:Never(絕不)」。

鄒說絕不會向當局投降,「而是繼續以真相抵抗謊言、尊嚴抵抗屈辱」,不論在街上、法院、獄中都會繼續對抗不公義,「這是我們在這稱之為家的城巿裏要打的仗」。她最後補充,相比起外國代理人,政權「是頭更危險的野獸」,而國民有責任馴服這頭「威脅世界的野獸」,重申裁判官「可以懲罰我們的不服從,但當運用權力是基於謊言,生而為人我們只能不服從」。

官三度打斷鄒 促停表達政見

鄒:本案源於政治行動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強調法庭不是表達政見的場所,要求鄒只就「純粹法律議題」陳辭。控方亦稱鄒的發言「不恰當」,希望她修改。鄒反駁本案源於政治行動,「將法律和政治議題分開只是自欺欺人」,自言陳辭全與案有關,反問「我不明白何謂純粹法律議題」,最終斷續完成陳辭。

稱被告因被隱去的組織而定罪

辯方:情况特殊 任大狀40年未見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求情稱,現年55歲的鄧岳君從事銀行業,現已退休,依賴積蓄過活,自1990年代尾擔任支聯會義工;退休教師徐漢光現年74歲,有心臟毛病,要定期覆診,除了幾乎自支聯會成立以來擔任常委,亦在教協服務多年。戴啟思說,法庭基於支聯會是一個「不知名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而定罪,而該組織身分被隱去,情况特殊,自言「擔任大律師40多年來從未遇過」,難以判斷支聯會與該組織的關係有多緊密,或該組織是否與中國關係友好,形容控罪較為「技術性」而非被告犯下「邪惡」的行為,基於未能證明支聯會與該組織的關係,應判斷本案沒有出現任何潛在或實際上對國安的威脅。

官:任何阻取資料行為均瓦解偵查

羅官判刑時說,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及整個國家至關重要,判刑必須反映法律維護國安的決心,對公眾釋出重要信息,顯示不會包容任何違法行為。他又強調本案控罪來自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立法原意是防止和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核心是取得「資料」,任何阻礙取得資料的行為均會令偵查「瓦解」。

羅官又說,各被告合謀行事,一同商討並高調召開記者會宣布決定,一同向警務處長發公開信拒絕交資料,採納判囚4個半月為起點,因沒有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3人入獄4個半月。

支聯會5名時任常委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被控本案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半年、罰款10萬元。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羅官同樣以入獄4個半月為起點,認罪後減刑至3個月,兩人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 3633/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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