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噚日繼續討論精簡發展程序,多名議員都對條例有唔同意見。其中實政圓桌田北辰就特別對新增16AA「使用已收回土地作替代用途」表示保留。佢話,條例並沒設限限制政府幾時使用收回嘅地,佢並建議應該設立期限,例如3至5年。
今次條例新增可以將已收回,或者徵用嘅土地喺用作收回該土地,所涉嘅公共用途之前嘅某段期間,暫時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但條例目前冇為該段期間設限,田北辰擔心,若政府無限期暫停展開工程,「暫時」就變成「永久」。
政府:考慮寫入內部指引
佢建議政府應設一定期限,如3至5年。政府就回應話,現階段無計劃將限期寫入條例,但會考慮將限期寫入內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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